发布者:张敏|时间:2024年02月26日|1241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此案请缘由为两家公司针对于产品合格标准争议。
A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即《采购单》约定的质量标准和B公司确认合格的样品标准,及时供给B公司货物。B公司的业务人员收取了货物,并约定了少量剩余货物的交付。然而,B公司在其业务人员离职后提出,通过其内部检测,发现货物存在掉毛等质量问题,不符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,并向A公司发出《退货说明》等。然而,其提出的质量异议的原因和内容,根本不是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,只是B公司单方故意违约的说辞,不能证明A公司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和不符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。
二、B公司违约拒收货物而不应当认定A公司逾期交货。A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样品标准,于2018年6月25日提前10天向多美丽公司交付货物9233.8公斤。后来,B公司在其与A公司对接的业务人员离职后,在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,突然单方提出货物存在粘毛等质量问题等,单方于2018年7月28日退回货物2703.6公斤并拒绝接收剩余货物,致使A公司无法继续交付剩余的货物.
判决如下:
一、解除A公司、B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签订的《采购单》(编号XX7);
二、武汉B服饰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 382,016.7元;
三、A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B公司违约金 183,415.05 元;